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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婚内分割财产案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前谈情伤钱,婚后谈钱伤情”,这句流传甚广的民间俗语,透露的正是人们对婚内谈财产分割的禁忌。过去,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均要求只能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自今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重大突破,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

  近日,长寿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我市首例婚内分割财产案,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拿钱治病,前提还是不。

  昨天,在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晚报记者见到了一份手写的起诉书。

  原告张英,今年59岁,是长寿区一位退休工人。

  起诉书中写道:1978年,张英与现在的丈夫刘军。1993年,她与丈夫刘军口头约定,刘军的所有收入留存不用,由刘军自己保管,她的收入用于家庭所有开支。约定后,双方一直遵照执行至今。在近20年的时间里,对刘军收入总额以及如何使用,张英都不清楚。

  起诉书中说:张英没想到,在自己患病期间,丈夫仍然牢牢把持自己的存款。在她的个人收入已无力支付治病所需的高昂医疗费时,丈夫依然不闻不问。最后,她只能借钱治病。而且,据她了解,丈夫不拿钱给她治病,反倒拿钱给别人用。张英担心,自己几十年的收入都为家里作了贡献,而刘军却可能将财产秘密转移。

  为了保护自己婚姻期间的合法权益,张英将刘军告上了法庭,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法院查清刘军的存款总额,并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将刘军持有的存款作为进行分割。

  据了解,张英的丈夫刘军曾在2009年和去年,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英离婚。但是,由于张英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最后都判决不准予离婚。此次,张英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明确表示“因为自己和刘军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牢靠,所以不要求离婚”。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婚姻法新解释保护夫妻弱势一方

  长寿区法院立案庭朱成秀介绍,《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三实施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离婚而单独分割财产。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对保护夫妻双方弱势一方具有进步意义。夫妻双方中的弱势一方可以在维持婚姻存续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律师认为:法院只能对现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说,通过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只能在审理查明现有的财产数额后,对这些财产依法判决分割。如果今后夫妻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又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要分割,只能另行起诉解决。

  分割夫妻财产

  都有哪些途径

  新途径

  长寿区法院立案庭朱成秀介绍,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旧途径

  1、约定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称,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形式。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归属,需要形成一份书面协议,并签字确认。

  2、公证

  陈昊律师称,夫妻之间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经常采用办理公证的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和确认。(记者 王明 通讯员 冯臣 实习生 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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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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