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事实婚姻的认可。认可的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相衔接,即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达法定婚龄的,以事实婚姻论,不必补办登记;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论。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处理结果上的区别:
一是案由不同,前者为离婚纠纷,后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二是处理程序不同。事实婚姻诉请离婚的,法院应当主持双方调解,调解和好的,发给调解书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无效的,判决双方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诉至法院的,不作调解,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三是财产范围不同。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一方或双方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一方创造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四是事实婚姻关系,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解除时,无过错方无权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是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困难帮助,帮助包括金钱、房屋的居住权甚至所有权。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无权向对方主张生活困难帮助,更不能主张房屋居住权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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