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信息>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

时间:06月1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事实婚姻的认可。认可的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相衔接,即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达法定婚龄的,以事实婚姻论,不必补办登记;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论。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处理结果上的区别:
    一是案由不同,前者为离婚纠纷,后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二是处理程序不同。事实婚姻诉请离婚的,法院应当主持双方调解,调解和好的,发给调解书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无效的,判决双方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诉至法院的,不作调解,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三是财产范围不同。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一方或双方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一方创造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四是事实婚姻关系,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解除时,无过错方无权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是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困难帮助,帮助包括金钱、房屋的居住权甚至所有权。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无权向对方主张生活困难帮助,更不能主张房屋居住权及所有权。
了解更多关于上海离婚律师的资料请点击:http://www.lihunla.com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