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标准的完善
把感情标准引进婚姻,是人类对婚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没有感情的婚姻真的就成为了坟墓了。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把感情标准放在道德层次来评价婚姻,在法律的层次,尽管我们无法回避感情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但是,感情的有无和深浅不能成为人们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至少不是唯一依据。婚姻应该成为美好爱情的归宿,但是法律在探究婚姻的时候,不是询问婚姻的容器里有没有爱情,而是询问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维护和履行。
所以,对诉讼离婚标准的完善,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应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第一,感情是重要的参照标准。这一原则的确立,首先是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也适应我国传统道德心理。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从感情角度来评价婚姻缔结基础的牢靠性,当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是否有感情危机的因素在里面。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毕竟不是简单的两性的结合,感情因素,对于多数婚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感情不好进行法律层次的衡量,但是,的确为法律的判断提供道德指引,为审判结果提供道德支持。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根本。婚姻不是儿戏。法律的制定也是建立在对人具有相当的理性的假设上的,我们首先相信婚姻的当事人对婚姻有足够理性的认识,特别是对结合成生活共同体以后的权利义务有清醒认识。当你走进婚姻殿堂,就个体而言,当事人可能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如何的相爱,而法律对此不予以过分关注,法律所看到的你们结合成为了特殊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你们要互相承担权利义务。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一旦有人违反了“婚约”,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婚姻。
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婚姻首先是私领域问题,法律的介入是当事人的最后的不得已的选择。由此,司法在婚姻案件中的被动性要比其他案件更加明显,也更加重要。婚姻能够继续存在,每桩婚姻都有不同的因素在起作用,除了感情因素外,经济、亲情等,也往往左右当事人的想法。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我们相信当事人的理性,他们对自己的幸福来源有更清楚地认识。从审判人员角度,始终应该是局外人的调解和建议角色。审判人员所要判断的是在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双方是否在履行权利义务方面存在问题,通过这一方面的引导,使当事人更加清楚认识自己的婚姻状态,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
诉讼离婚标准是法官对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维持或解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尺,采取何种标准直接影响着离婚率的高低,但其共同目的都是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为当事人不幸婚姻提供解脱,以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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