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怎么样的原则来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
总的精神是以子女最优利益为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从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考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哺乳期一般为两年;因此,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给母亲的居多。
但是,如果在哺乳期内,母亲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母亲抚养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母亲就很难获得抚养权: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又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是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其他原因主要指母亲的经济条件或生活环境确实不利于子女的,或因犯罪判刑无法抚养子女成长的等。
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首先由父母协商,既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还可以写一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但协议的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如果协议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成长,如父母住在两个城市,轮流抚养子女需年年转学,法院对此一般不准许。如果父母协商不成,将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父母双方的品德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对抚养,如果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详情请点击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