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硬是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使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如果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并不时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人工授精子女士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作决定所生的,并总是既行为上也不能推定丈夫接受该人工授精子女的,则该人工授精子女应由母亲一方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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