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结婚“好费神” 离婚诉求精力损失费被驳
相识四月就订婚、结婚,不久夫妻俩产生矛盾又分居,双方展开了离婚大战,对于女方的诉请,男子认为自己为订婚、结婚花费了大量金钱和精力,向法庭提出要求女方赔偿精力损失费2万元的诉请。日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男子精力损失费的诉请,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2011年1月,原告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于某,相识不久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年岁都不小了,很快就在亲友的祝福下订婚,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又因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引发了许多矛盾,2011年10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2012年6月原告诉请离婚不准后,2013年11月再次诉离,要求返还婚前陪嫁及要求被告支付其生活困难帮助费3万元。
庭审中,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于某认为自己为婚姻投入了很多金钱和诸多精力,其中为原告购衣物、首饰花费了八九千元,为订婚仪式花费了四五千元的招待费、为整个婚礼更是劳心劳力不但支付大量金钱,其中包括租婚车、订婚纱、烟花爆竹等这些小事都是亲力亲为,此外,原告还向自己索要了手机、电脑等财物和金钱,现婚后不到半年就以分居的离婚方式脱身,如果离婚,原告必须返还被告所给付的财物及筹办订婚及结婚精力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不足四个月时间,相互间未能充分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以与原告订婚及结婚的诸多精力支出,要求原告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只限定于一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特定事由,其中不包含被告所称的精力支出,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诉请的财物返还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女士与被告于某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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