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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离婚债务的各种方式

时间:07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法院处理离婚债务的各种方式

      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指导程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造成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方式方法不尽相同。

      1、当事人不举债的,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有的法官认为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时,再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情况。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法官仍应当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判决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时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可能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判决该项内容,意在确保“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的债务更无法查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因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均不作处理。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判决给另一方承担,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诚信,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判决给一方承担,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如该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可能分得的财产少于应当清偿的债务、该当事人可能把财产变卖后出走或挥霍一空等。而当初债务经办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或不偿还债务。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剥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

      8、离婚案件中,只处理查明的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有争议的,不作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将离婚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以上信息来自: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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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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