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是一條重要法例。1971年10月1日前,華人在香港可以根據《大清律例》用「三書六禮」的形成締結婚姻,亦容許納妾制度。此種婚姻稱為「舊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
1971年10月1日後,只有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才被視為有效,亦廢除納妾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而結婚必須要在婚姻註冊處或其他特許場所 (例如教堂) 舉行婚禮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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