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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程序(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離婚程序﹝八﹞ - 呈請案件
離婚程序﹝九﹞ - 特別程序案表、無抗辯案表及有抗辯案表
離婚程序﹝十﹞ - 暫准離婚令
離婚程序﹝十一﹞ - 絕對離婚令
離婚程序﹝十二﹞ - 贍養費和財產的分配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規定,法庭在判決贍養費及財產分配方法及數額時,會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案件所有的情況及考慮以下的因素:

(i) 婚姻雙方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ii)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iii)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iv) 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v)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isability);
(vi) 婚姻雙方為家庭所作出的貢獻,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vii) 婚姻雙方各自為因解除婚姻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的價值 (例如退休金);


法庭會根據上述各項因素而作出關於贍養費及財產的判令。對於有經濟能力的一方,須給另一方及子女恰當的贍養費,使他們能維持生活所需。根據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會傾向給予一個盡職的太太合理的財產分配,以表示對太太在婚姻期間照顧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貢獻的認可。

若果解除婚姻對婚姻雙方水活水平下降,法庭在考慮贍養費和財產分配時,會傾向使雙方共同承擔相同的生活下降程度。

根據著名案例 Calderbank v Calderbank [1976],法庭在贍養費和財產分配方面享有極大及極廣泛的權力,法庭可以全權判決財產的分配方法,而並不受財產的原本擁有權是婚姻中哪一方所影響。舉例說,若果法庭認為合理的話,法庭有權命令離婚訴訟的一方無條件 (null consideration) 把物業轉讓到另一方的名下,即使另一方完全沒有為物業支付過任何費用。(另一種較常見的做法是以港幣一元的象徵式代價 (nominal value) 把物業轉讓給另一方)

同一案例亦指出,在法律上夫妻雙方在申請贍養費和財產分配時,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權利。("husbands and wives both come to the judgment seat up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離婚程序﹝十三﹞ - 贍養費支付及財產分配的形式

A. 贍養費支付的形式

法庭判令離婚訴訟的答辯人要支付贍養費,常見有以下數種形式:
(一) 無保證的按期支付 (un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即法庭命令答辯人在未來的收入中定期支付某金額,如果過期未付,申請人可以要求法庭頒令強制執行。贍養費定期支付在申請人再婚,或雙方任何一方死亡之日終止。

(二) 有保證的按期支付 (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即將付款一方的某些財產轉入信託基金內,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託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從基金中收到贍養費,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為止。

(三) 整筆支付 (lump sum payment)

付款人整筆支付一筆過的贍養費。



B. 財產分配的形式
關於財產分配的形式,主要有財產轉讓 (transfer of property)、授產安排 (settlement of property) 或出售財產 (sale of property)。

所謂「授產安排」,是指判令其中一方可以享有財產上的一些特定權益。舉例說,丈夫把物業轉讓至太太的名下,授產的目的是把樓宇給太太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滿十八歲,隨後樓宇會被賣掉,而丈夫太太雙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賣出樓宇的得益。這種授產安排亦稱為Mesher Order。
婚姻及離婚的成文法規管

關於婚姻及離婚的成文法規管,主要源來以下的條例:
1. 香港法例 第178章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2.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訴訟條例》
3. 香港法例 第181章 《婚姻條例》
4. 1995年第29號條例 《婚姻訴訟 (修訂) 條例》
5. 香港法例 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是一條重要法例。1971年10月1日前,華人在香港可以根據《大清律例》用「三書六禮」的形成締結婚姻,亦容許納妾制度。此種婚姻稱為「舊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

1971年10月1日後,只有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才被視為有效,亦廢除納妾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而結婚必須要在婚姻註冊處或其他特許場所 (例如教堂) 舉行婚禮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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