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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诉讼中子女归谁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
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的问题,应适用
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


,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
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
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


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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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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