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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抚养费的“专款专用”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如何确保费的“专款专用”

      虽然后确定很高,但是如果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他方并没有全部用于抚养,不仅可能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还会成为支付义务方拒绝支付的导火索。如何确保抚养费的“专款专用”,即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全部用于抚养?具体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得到解决:
     (1)立法赋予支付抚养费一方抚养费开支知情权,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不定期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开支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依法如实提供;超过月平均给付额的大项支出必须预先告知支付抚养费一方。
     (2)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将抚养费打入子女个人帐户,由子女自行支配(实际效果不是很理想)。
     (3)对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设定法定追索条件,在分阶段(可分为7周岁之前的婴幼儿时期、8至14周岁的儿童时期、14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时期)确立抚育费每年需支付的金额和总额后,有证据证实抚养子女一方未将款项全部用于抚养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意外死亡时,他方可向法院申请索回已支付的但未用于子女抚养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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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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