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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拒付人工授精孩子的抚养费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我丈夫没有生育能力,3年前他同意我到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后来我怀孕生一男孩。最近,丈夫提出,并以孩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付。请问,他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你授精怀孕后生下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你的丈夫不能推卸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应当给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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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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