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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能要求给付抚养费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双方时,男方一次性付清孩子的,而如今,女方生活窘迫,无法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女方向男方要求增加抚养费,被拒绝。这样的境况,也许只能寻找法律依据才能解决问题。

  费 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

  无论是一次性给付,还是按月给付抚养费,在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子女均可以要求非抚养方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所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律是允许的,但并非一次性给付后子女不能提出增加。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一次性付清了子女的抚养费的,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提出增加的合理要求,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给付。为此,子女可以向非抚养方提出增加抚养费,如果拒不同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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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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