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候,双方都同意收养的,参照第三点,一方擅自收养 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六、(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⒈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⒉ 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⒊ 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七、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协商流产的,但是时候女方反悔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来源于:  沈洁律师  法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