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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的确定(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离婚,并不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为确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安排,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情况。在我国,父母离婚后,法院一般判决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他方有探视权。而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意见》规定了部分具体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只有这些具体标准是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某些案件的继子女抚养问题,即我们不仅要规定子女抚养权确定的一般标准,还要规定特殊案件中的特殊标准。

  1、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确定的一般标准

    我们说离婚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但必然发生生活方式的变化。原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必然只能与父母中所得一方生活。离婚后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称为直接抚养方。对于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根据《子女抚养问题意见》,有以下具体的标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随父方生活,只要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即可,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和男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与女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因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庆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10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权的特殊标准

  基于血缘的原因,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间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也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子女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离婚时,对于继父(母)有条件且要求抚养继子女的情况,就不能简单地认定生父母有当然的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及子女的意愿来确定抚养权的问题。

    1)“血缘关系第一原则”,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根据“子女利益”原则来确定抚养权。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相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继父(母)与生母(父)间因离婚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完全消灭。那么,在离婚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有权来抚养继子女。那么,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解决抚养权的问题就要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标准来选择直接抚养方,即“子女利益”原则。比较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发现,一般而言,法院决定子女之直接抚养方时,以“子女利益”为根本指导原理,但“子女利益”非常抽象,如何判断在何种情况才符合子女之利益,极为困难。正如台湾学者林秀雄所说,所谓子女之利益,不应只顾目前,尚须考虑未来之利益。而美国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方之决定基准,大约有七:1、子女的福利——此为法院最先考虑之点。2、子女的意向——应考虑已达到有判断能力年龄的子女的希望。3、子女之年龄、健康及性别——子女年幼、不健康或为女孩时,以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比较合适。4、将来之家庭环境,交友关系及子女之各种机会。 5、父母之品性、适当性——直接抚养方应是最适当的父母一方,以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决定适当与否时,法院应考虑父母之性格、健康、气质、能力等。6、父母之经济情况。 7、父母之要求及个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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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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