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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的确定(3)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案中,因宋丹长期受宋志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刘秀离家出走对宋丹不尽抚育义务,母女感情已经疏远。在宋志与刘秀中,宋丹一直提出要求由宋志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宋志也表示愿意抚养宋丹,故宋丹由宋志抚养比较对宋丹而言比较有利,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

  三、结论

  离婚父母应当把子女的利益方在首位,在权衡双方抚养优势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抚养权,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把因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本案的审理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从有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考虑到刘秀对子女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宋丹又表示愿意由宋志抚养,根据子女意见,判决宋丹由宋志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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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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