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因宋丹长期受宋志的抚养教育,双方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刘秀离家出走对宋丹不尽抚育义务,母女感情已经疏远。在宋志与刘秀中,宋丹一直提出要求由宋志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宋志也表示愿意抚养宋丹,故宋丹由宋志抚养比较对宋丹而言比较有利,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
三、结论
离婚父母应当把子女的利益方在首位,在权衡双方抚养优势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抚养权,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把因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本案的审理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从有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考虑到刘秀对子女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宋丹又表示愿意由宋志抚养,根据子女意见,判决宋丹由宋志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