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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的范围(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从民法理论上讲,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胎儿作为胚胎活体己客观存在,父母在法律上可认为享有胎儿抚养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随着胎儿出生成为现实。胎儿出生的法律事实一旦形成,父母的抚养期待权消灭,成为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婴儿的抚养请求权随之产生,这时出生的婴儿就是间接受害人。所以,胎儿以“间接受害人”为名,比“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提出赔偿更符合立法本意,这样的扩充解释既符合保护生命权的立法目的,也符合情理,并能顺应世界立法之通则。侵权人应当对尚在母体中的胎儿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抚养费给予赔偿。如果胎儿系死产,则应将所得到的抚养费赔偿返还原侵权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在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前不需要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如果符合了被抚养的条件,成为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如何处理, 《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将来的解释中,对此情况应明确予以规定,只要符合了被抚养的条件,至人民法院裁判前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应当支持。?


   二、受害人伤残到什么程度才应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见, 《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分为两类,即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死亡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第2款规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根据《解释》的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这就明确排除了只要因受害人伤致残就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错误认识。?


   但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应根据什么标准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什么标准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关系如何。对此, 《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分别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例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民政部发布的《革命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适用于是因执行公务而受伤的军人,包括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民兵以及预备役军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适用于残疾人抽样调查和残疾人的认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条款残疾程序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适用于为参加相关人身保险条款的投保人。正是由于这些对标准不一,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在适用伤残等级的标准时感到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在认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时,应尽量参照对受害人有利的标准。?


   另外,依据2003年9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执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可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此外,还可以参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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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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