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必须达到1~6级才考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7~10者无权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三、如何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电力事故赔偿解释》、 《国家赔偿法》都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现在看来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标准太低。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标准是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而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民政部门的生活救济标准,按照这些标准,难以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
2、期限太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只计算至16周岁,按现在的社会情况,16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多在上学,就业的很少,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可能只得到赔偿几年甚至几个月的生活费,他们的生活将无着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前述规定实际是对未成年人都疏于保护。?
3、方法殊异。四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有“实际情况”、 “民政生活救济”4种计算标准。在期限上,对未成年人有计算到16周岁的,也有计算到18周岁的;对中老年,有计算5~20年的,也有给付至死亡时止的。这种现象有损法律的权威,给司法带来不便,也将损害受害人权益。?
《解释》针对上述情况在第28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解释避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与缺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考虑和保护了被扶养人的权益。?
四、如何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以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时,一般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 “居民生活费”、 “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等标准计算,区分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没有实际意义。 《解释》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赔偿标准明确区分为“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因此,认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亦或是农村居民,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户籍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二是以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镇及县级以上城市区域以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两种界定方法中,第一种方法较好把握,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我国公民长期在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定势,被普遍采用。第二种方法由于区域范围不好界定,居民流动性较大不易把握,被采用的少。?
笔者认为以户籍标准界定,虽然比较简便,但不公平。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极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笔者认为以受害者经常居住地作为标准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