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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汇总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有关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

  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三、的变更

  四、抚养费的确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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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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