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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汇总(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法发[1993]32号)

  G、《关于离婚、再婚职工家庭原购福利房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深房改字[1993]06号文件)

  H、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件涉及福利商品记问题的几点意见》

  I、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J、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

  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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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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