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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前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案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1986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7年生下了女儿王甲。丈夫王某生性多疑又心胸狭窄,1991年,他因小事妄加猜测怀疑妻子李某有了外遇,但又不想与妻子,心中愤怒无处发泄,便常常借琐事发作对妻子实施暴力;同时,王某开始对妻子的一举一动进行监视,家庭失去了往日的和谐宁静。1993年3月,李某由于无法忍受丈夫王某的长期虐待,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六岁的女儿王甲由自己抚养。王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女儿也应当由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李某长期实施虐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王甲由李某抚养。
 
       离婚后,心理已经扭曲的王某并不甘心,他以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为名,常常到李某与女儿的住处、李某的单位、女儿的学校吵闹,甚至向妻子住所的邻居散发传单,说李某生活作风有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与女儿的正常生活。为了躲避王某的纠缠,李某带着女儿多次搬家,但王某每次都能找到李某的住所。其间,李某也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王某受到拘留处分后,越发变本加厉地骚扰李某,对李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不安定的环境中长大的女儿王甲虽然惧怕父亲,但是,逐渐懂事的王甲看到母亲备受折磨十分心疼,便提出与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希望能使母亲李某解脱痛苦;李某也希望女儿能在安定的环境中成长,不要再心惊胆颤地过日子,便同意了女儿的想法。2002年9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变更女儿王甲的协议,约定每月由李某向王某支付500元。变更抚养关系后,王某对十五岁的王甲在学习和生活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和关心,还常常在王甲面前用恶毒的语言攻击李某,在精神上对王甲进行折磨。为了防止王甲与李某见面,王某对王甲的行动自由进行严密的监管,一旦发现或者怀疑女儿王甲与李某见面,便不给王甲在学校的生活费,王甲无法忍受,甚至尝试过自杀。李某得知这种情况后向王某提出,希望重新取得对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王甲也想随母亲生活。但是,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的协议,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2003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再次变更女儿王甲的抚养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要点:离婚后,法院已经判决或者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变更女儿王甲的抚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后,法院已经判决或者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父母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判决或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通过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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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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