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诉前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案(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案中,1993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已经就王甲的抚养关系问题做出了判决,确定女儿王甲由李某抚养。2002年,双方在取得十五岁女儿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对抚养关系作出了变更,这是法律允许的,这种通过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法律也是承认的。但是,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后,王某对女儿的学习和生活并没有给予很好的照顾,为了阻止王甲与她的母亲李某见面,王某以不给女儿生活费作为要挟,还对女儿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这对王甲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应予支持。而且女儿王甲已满十六岁,有权选择与母亲生活。所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变更抚养关系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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