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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认定及子女抚养纠纷(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关于原、被告双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二人,现都由原告抚养。经庭审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请求子女由其抚养,并自愿承担两子女的抚养费。因两子女一直在原告家抚养,被告现居住状况不佳,生活较为贫困,改变环境将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故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肖启华与被告杨春启共同子女杨娜、杨胜海由原告肖启华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原告肖启华自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肖启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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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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