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儿子秋平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其他诉讼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