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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时间:08月0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离婚后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拒绝增加抚养费的合法要求。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夫妻自愿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已有协议的,如果现有一方拒绝抚养,抚养的一方可以依照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团体以及对方单位组织的力量,做通对方的思想教育工作。未成年的子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的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诉。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原来抚养费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拒绝履行,抚养的一方可以代为未成年子女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48条执行,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如一方拒绝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信息来自: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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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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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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