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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探望权判决该如何强制执行?

时间:08月1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究竟探望权判决该如何强制执行?

    一些国家的法律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美国某些州的做法是,明确规定了对不允许探视或其他探视权纠纷的救济措施。如科罗拉多州法律规定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以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寻求调解。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以保证对将来探视权利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或取消监护权。在Smith一案中,母亲因阻挠孩子父亲的探视权而被一审法院以蔑视法庭判五天监禁。该母亲的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她有义务履行一审法院要求其为孩子的父亲探视创造条件的判决。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因为孩子们年龄尚小,不能做出拒绝父亲探视的意思表示,该母亲也未能出示父亲的探视对子女利益有害的证据。故法院判决:有监护权的母亲有将孩子送至其父亲处以实现其探视权的义务。在Egle一案中,有监护权的母亲因一贯干涉其前夫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不让父亲见孩子并且离间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导致法院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对探望权的限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上海离婚律师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者恢复,都应有权利人的主张,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文章来自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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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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