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子女抚养>

告儿媳不孝欲解除赡养协议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婆婆诉请

时间:08月1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告儿媳不孝欲解除赡养协议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婆婆诉请

    三年前,媳妇方某与年逾八旬的婆婆顾老太太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答应好好照顾老太太。如今,顾老太认为媳妇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顾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婆媳关系恶化
  原告顾老太与被告方某是婆媳关系。顾老太家住长宁区北新泾地区某一小区,共生育有六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直和顾老太夫妇共同生活。1975年顾老太的丈夫去世,1995年其独子又因病撒手人寰,原本就微妙的婆媳关系变得更糟,双方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近年来,顾老太日趋年迈,操持家务和对媳妇、孙女的照顾日渐减少,双方关系逐渐恶化。为了将所居住的底楼房子出租,方某硬要顾老太搬到二楼住,使老人生活十分不便。顾老太的女儿们看了虽于心不忍,责备方某没有善待老母,但谁也不愿接母亲回家。而方某又嫌顾老太是个累赘,吵着要顾老太去女儿家养老,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

  签订赡养协议
  在居委会调解员的数次调解后,2003年1月,婆媳间签订《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媳妇送婆婆顾老太入住敬老院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照顾;赡养费、护理费从顾老太的退休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及数额较大的医药费、顾老太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媳妇承担;顾老太名下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均归媳妇所享有。如媳妇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法院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老太如期入住敬老院。不久,顾老太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可媳妇方某只是在每月向敬老院交付费用时去一次,顾老太在物质、精神上的照料、抚慰全*其女儿。
  顾老太觉得媳妇对自己不好,向媳妇提出解除《赡养协议书》。但媳妇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无奈之下,顾老太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儿媳自愿赡养原告,并与原告签订《赡养协议书》,于法不悖。现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矛盾,且原告顾老太的女儿们有义务赡养原告,在此情况下被告再坚持要求履行《赡养协议书》有欠妥当。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解除协议的判决。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未实现可予解除
    法律并没有规定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这就是民法上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赡养协议书》相当于民法中所指的“遗赠扶养协议”,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公民与老人签订的、为老人养老送终后获得老人遗产的协议。本案中的媳妇,因为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致使所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可以予以解除.文章来自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