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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不尽抚养义务 法庭变更抚养权

时间:09月0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为父不尽抚养义务 法庭变更抚养权

    9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原告门某(女)以赵某不尽对男孩的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男孩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门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后生育一男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6年协议离婚,婚生女孩由门某抚养,男孩由赵某抚养,双方互相不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原告的诉求,被告的辩解,并征求了婚生男孩本人的意见。经质证查明案件的详细情况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被告赵某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承担相应抚养费用,且婚生男孩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门某一起生活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法院判决如下: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30日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岁止。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婚姻律师请咨询: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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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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