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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还需要对夫妻间权利的性质做深入的分析。这就必须明确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婚姻关系的性质。

  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3)对于婚姻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契约说:这种学说是近现代西方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法国宪章最早确认“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但是婚姻契约有其他民事契约所不具有的伦理性和制度性。

  婚姻伦理说: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质的爱”。

  信托关系说:认为婚姻是国家与个人间的信托关系而给予配偶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影响的权利。

  制度说: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功能,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无关。

  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附随于人身的权利义务的。(4)

  笔者认为不管对婚姻关系的性质如何众说纷纭,都不能否认合法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配偶的身份,而且基于配偶身份产生了受道德和法律双重约束的权利义务。现代意义上的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5)

  虽然我国宪法不承认婚姻关系为契约,立法也未承认配偶权,但是男女因合法缔结婚姻关系而对婚姻共同体享有一系列权利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配偶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由于在配偶间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很强,就必然会侵害对方配偶的权利。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配偶权

  对配偶权的定义是多样的,有认为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妻对夫的身份权。(6)有认为配偶权是配偶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权利。(7)有认为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8)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配偶权是由夫权发展而来,是基于夫妻这样一种已婚男女的对称性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客体是夫妻间的配偶身份利益,虽然较为抽象,但是配偶身份利益却客观存在,这种身份利益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因此不是财产权,而是基于特定身份在特定人之间产生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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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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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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