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11、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12、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对于该出资,解释(二)规定:
1)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