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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和分割(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11、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12、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对于该出资,解释(二)规定:

    1)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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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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