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共有人
如上图所示,显名共有人、隐名共有人、买受人之间的存有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也不同,买受人作为交易第三人对隐名共有人存有注意义务,而显名共有人对买受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未尽注意义务,主观上不能认定法律上的善意,导致不能抗辩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主张,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向出卖人(显名共有人)主张违约责任。显名共有人未经与隐名共有人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其行为法律上一般认定为无效,即使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起见,确认第三人取得共有财产所有权,隐名共有人也可以基于显名共有人擅自出卖的侵权事实向显名共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六、夫妻共有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救济与制度保障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方式有两条:
(一)如果财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第三人手中的,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隐名共有人主张共有权,不同意将共有财产出卖的,第三人均不得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只能依据所签买卖合同向显名共有人主张违约责任。
(二)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第三人名下,且第三人为善意的 隐名共有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隐名共有人可以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向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显名共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为了切实保障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健全产权过户登记制度。即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当要求产权人出具配偶的书面意见书,如果产权人坚持无配偶的,应当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无相关证明文件的房屋产权不得过户。若能如此,则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