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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摘要】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以及离婚时是关于财产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分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规定的现状以探寻解决之道。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制度;分居制度;制度;

  据最高法院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在民事案件中,案件所占比例接近30%,达到128万件。虽然我国新婚姻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正逐步完善制度,但是法律的制定总是以实践为基础,又滞后于实践。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经济活动内容、形式也随之不断丰富,使夫妻离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活动也日趋复杂。所以本文对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分割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统称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1]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现状及不足


  (一)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从法律上归双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抢夺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的纠纷,使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法律的空白,对这类纠纷法院也无能为力。而这无疑会加速夫妻关系的恶化,为以后的埋下隐患,同时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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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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