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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下的彩礼返还制(5)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首先,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在一起同居,则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但给付彩礼时是男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后虽未登记但男女双方即开始同居,并且用彩礼购置房屋、家具或用于日常开销的,应当在返还彩礼时将此部分扣除,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如果同居后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应当考虑女方利益少还或不予返还。

  ??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进行返还。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如故意借婚约索要财物、与第三人有性行为等,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给予方自愿赠予的除外。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则应当少还或者不予返还。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均无过错,则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返还。如果虽未共同生活,但接受彩礼的一方对对方尽了主要义务的,则彩礼应当适当少还或者不还,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当返还。

  ??四、利益平衡下的嫁妆返还

  ??学者们关注的主要是有关彩礼的返还问题,但对于嫁妆的返还研究却不多,笔者认为,嫁妆实际上是与彩礼伴随而生的一个问题,如果允许彩礼返还,那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嫁妆是否也应当返还呢?

  ??嫁妆就是我们俗称的“陪嫁”,是指结婚时女方或者其亲属送给女儿,女儿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独生子女的出现,陪嫁的财物价值也随着彩礼的价值越来越大,有房屋、汽车、贵重首饰等。随着嫁妆价值的增加,离婚时因嫁妆返还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既然法律给予给付彩礼的人以返还请求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是否也应给予给付嫁妆的女方以返还请求权?

  ??一般认为,嫁妆是一种赠予物,是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因此不存在争议问题。但笔者认为,笼统地将嫁妆认为是一种赠予物,是一种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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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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