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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下的彩礼返还制(6)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嫁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予的,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前女方或者其亲属送给嫁妆而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女方或其亲属送给的嫁妆。

  ??针对第一种情况下的嫁妆,笔者认为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当然在赠予时明确表示为男方财产或者双方共同财产的除外。既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允许彩礼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时也应当允许嫁妆返还。因嫁妆多为消耗物,在因消耗而无法返还时,应当在返还的彩礼之中抵消。但赠予时明确表示嫁妆赠予男方的可不予返还。

  ??对第二种情况下嫁妆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值得商榷。根据风俗,人们一般认为举行结婚典礼才是“结婚”,而女方亲属也都是在举行结婚典礼时才将嫁妆交付女儿或男方。男女双方多为办理结婚登记一段时间后才举行结婚典礼,此时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得以确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时的收入应为,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或者赠予人明确表示是赠予一方。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女方不能全部要回嫁妆,如果认定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则其离婚时可主张要回嫁妆(给付嫁妆时明确表示赠予男方的除外)。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定。如果赠予嫁妆时明确表示为女方所有,则离婚时嫁妆属女方个人财产,应予返还;如果赠予时明确表示归男方所有,则离婚时嫁妆属男方个人财产不予返还;如果赠予时明确表示归女方或者男方所有,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不能进行简单地平分,应根据彩礼的返还情况,从利益平衡和保护妇女利益的角度进行适当返还。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彩礼的返还还是嫁妆的返还,都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利益平衡、适当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彩礼和嫁妆返还的数额。男女双方或其亲属自愿互赠的财物不在此限,不应予以返还。如果彩礼或嫁妆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时发生物权转移的财产(如汽车、房屋等),未进行变更登记接受人就不能取得此财产的所有权。这时应根据以上论述的彩礼或者嫁妆返还的规定将其进行折价补偿给接受方,而原物归原所有人所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的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即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7],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彩礼和嫁妆返还制度的研究,以使其更加适合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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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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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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