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曹全福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7.3万余元、丧葬费6057元,以及原告生活费8.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人曹全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称自己并不是有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只是一种过失行为。
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曹全福自首、犯罪事实。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曹全福当时就已经知道杨柳死亡,才会逃跑,即便是向公安机关自首,但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随后,公诉人出示了现场侦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这些证据,被告人曹全福及其辩护律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均未提出异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原告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证据。对此,被告人当庭表示自己十分愿意赔偿,但是无力赔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就民事部分当庭询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关于民事调解的意见,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民事部分将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投案后没有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不能按自首量刑。
辩护人认为,指控曹全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曹全福在未婚妻的住室内因问题与对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仅是用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床上后,就放手了,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意。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个意外,完全是出于被告人的过失而发生的悲剧。被告人在犯罪后,也感到非常后悔。被害人死后,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实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也愿意给受害人家属补偿。
公诉人虽然认为曹全福是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但就其行为该如何定性,提出了不同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掐脖子是会致人死亡的,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在被告人掐被害人脖子的时候,并不是一瞬间,也不是只掐她一下,而是掐了十秒钟,这个时间在医学上是完全可以致人死亡的。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判决。
专家说法
如何判断自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