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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彩礼及彩礼纠纷的处理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尽管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婚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是男女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儿媳或女婿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从婚约订立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家庭时常要向未来的儿媳或女婿赠送财物。一谈起彩礼,使人不得不谈及我国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缔结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必须经社会的承认。我国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直至到清代,对婚约都赋予了很严格的法律效力。如清代律法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男女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礼,而且交受聘礼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婚约一旦订立就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若待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方悔婚者亦如之,不追彩礼”。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扫除封建障碍,树立平等自由观念,杜绝买卖婚姻,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没有被法律所倡导,也没有被法律所禁止。

  在我国,人们普通认为婚约是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在婚约成立时男方向女方赠送作为彩礼的金钱之类财物的风俗。然而到了现阶段,随着现代思想的渗入,传统习惯的剥离,旧的婚恋文化和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六礼”为特点的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在不断简化,婚姻上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现象已基本上得到遏制。而唯独纳征,即彩礼不但没有弱化,反而不断强化,特别是一些偏远山村,彩礼已高达四、五万之多,彩礼涨价已成为近年来农村的一种时髦现象。之所以如此盛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彩礼作为一种习惯,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表征。人们所看重的不是经济价值的多少,而是彩礼所包含丰实的内涵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2)从互惠标准来看,在婚姻的缔结中,男方明显处于受惠一方,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大部分还是从夫居。女子出嫁后,到男方家居住,成为男方家庭劳动力的一部分,对女方家庭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巨大的损失,如此便有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说。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以补偿养育女儿所付出费用也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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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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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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