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公平标准来看,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从建国初期比例由100:101到2003年的100:118,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而男方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男性单身可达到3000万人,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就越来越严重。这就使得婚姻如交换过程中,女性在性资源、情感资源上处于明显的优势,而男性要想获得这些资源就要付出更多的经济或社会政治代价,彩礼便是其中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
(4)彩礼是婚姻的稳定器。婚姻关系从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从订婚之日起,双方虽无夫妻之名,但具有夫妻之实。如无特殊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毁婚,为了使这种契约关系得到维护和固定,人们便创造了种种无形或有形的保障机制。首先,男女双方通过宴请亲朋好友等仪式性活动,向人们报通这门亲事,让人们对这门亲事进行无形的监督。另一方面,人们还通过书,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婚姻的合法性,但需要提及的是,无论是无形的监督者还是有形的法律保护,都存在不可规避的风险。但彩礼施行之后,情况变得不同了。虚晃的形式背后深入了更多实际的内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如要毁约,不得不考虑婚约解除后所要面对的利益冲突,严重的情况下,还往往官司缠身。正因为如此,许多人面对毁婚望而却步了,这就是彩礼的涉入在物质利益方面加固了婚姻的契约关系,无形之中成为婚姻的稳定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那么,彩礼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呢?目前在学术界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乍一看,这种学说似乎符合彩礼的特征,但是细思量并不可取。首先,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必须合法,而把结婚作为赠送彩礼所附之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其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义务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以此推理,在彩礼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婚约,另一方则能以付彩礼履行结婚的义务。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说不能够准确解释彩礼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