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也可以是使用心理上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致人休克死亡。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是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者都是故意犯罪,都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第二是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二者主观上同属故意犯罪,客观上都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本案控辩双方辩论的是第一种情形。
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或意外,若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则为故意杀人。
细言之,“故意杀人既遂”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对死亡结果持“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受害人死亡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死亡的后果,也不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事先有明确的认识。即使客观上造成受害人死亡,也往往是由于打击方向的偏差或伤势过重,或是过失或者完全是意外事件。
具体到案件中,区别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时,应注意八大因素:1.行为人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2.犯罪工具是预先准备还是随手取得;3.打击部位是否要害部位,是否故意打击要害部位;4.打击强度;5.犯罪行为是否有节制;6.时间、地点、环境是否预先选择;7.行为人与受害人平时关系;8.致人死亡的原因。
编后:
虽然案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曹全福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本来好端端的一场喜事,就这样变成了两家人的悲剧。我们在感叹当事人处理问题缺乏冷静和理智外,还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彩礼。彩礼是中国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一个传统的民间风俗,送出和接受彩礼,也就意味着两家有了一个媒妁之约。但是,由于彩礼的多少、轻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像本案,因为彩礼引发了血案。其实,接收彩礼只是一个形式,不要让物质左右了婚姻,互相尊重,真诚相待,情投意合,才是缔结美好婚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