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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1995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万元,首付款3万元,银行贷款7万元。1995年8月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05年5月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06年3月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卖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屋经评估价值29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共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在婚前所购买,王某购买所做贷款应视为王某一方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在解除时给付李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7万元;第一种意见认为,购房作为人身之大事,如果王某婚前没有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购房,由于王某婚前购房行为,婚后双方无再购房需求,双方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双方对房屋的最终获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果将房屋作为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有失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应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卖,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挺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另外由于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评析]

    在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防止一方以等手段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分析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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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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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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