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法律的实施效果来看
法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不仅因为它的强制性,同时也因为它的公平公正性,通过法的实施,人们合理的利益受到保护,人们合理的期望能够实现,即法实施的社会效果能得到人们的首肯。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可能倾其一生才能得到一栋房屋,稍有处理不当将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效果。本案中,如果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话,将因婚后另一方的行为带来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例如,在本案中,李某仅是参与婚后共同还贷,没有对房屋再处分的情况下,其只能分得共同还款的一半即35000元。但是如果,李某在婚后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话,根据《婚姻法》的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对时,能分得现有放款扣除一方婚前投资的一半,在本案中即是13万元。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行为下,李某对房屋的贡献是相同的为该房屋的最终取得也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仅因对房屋是否在处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取得的利益大不相同,显属不合理,我们不能李某在婚前未参与购买、婚后再处分而否认其对房屋所做的贡献。故笔者认为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更能兼顾公平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属王某所有,王某同时应给付李某婚后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即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