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前几天,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原告于庭审举证过程中提供了两份存折,以证明在双方闹矛盾后,被告分次取走了存款3万余元。经被告质证,他承认了原先有这笔钱,但这笔钱现已全部用于脱发治疗了。另外被告还提供了一份还款字据,该字据是一名叫汪某的人书写的,内容为被告于2006年3月向其借了3万元,现已全部还清。被告称,自己为了治疗脱发,已向很多朋友借了钱,部分已用夫妻存款偿还了,至今向他哥借的一笔5万元的债务尚未还,对于这笔债务要求两人共同分担。
原告承认被告脱发严重,虽然被告也说过要去治疗,可是一直没有去。对于被告所述她坚决不予认可,并指责被告胡编乱造。
对于这么一大笔钱用于治疗脱发,庭审法官也感到不可思议,于是问其在何时何地哪家医院哪个科进行的治疗,见被告答得有些心虚,法官当即释明,如果伪造证据,扰乱公正司法是要受到处罚的。被告这才承认自己提供的证据是假的。
这起案件折射出现在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被告想通过隐瞒共同财产及编造债务来以达到独占共同财产、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的目的行为被称为“虚构债务”,即夫妻一方与其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他人事先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1)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受赠、继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