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较好地解决左口袋到右口袋的问题,侵权者应以其个人财产赔偿,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这是由责任自负原则决定的。谁违反了法定义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也不例外,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也是反对设立婚内侵权赔偿的主要理由,即在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侵权一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如何处理?
笔者设想可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可将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转化为其对受害方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在侵权人拥有个人财产时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侵权人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给受害人;
二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婚姻关系,应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属于侵权方所有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不足的转化为普通的债务。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夫妻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免除对方因侵权所应负的债务。这是由民事纠纷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该原则完全适用于婚内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