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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该不该让调解走开(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记者从郑州市的其他三个婚姻登记处也了解到,目前他们办理离婚手续时都没有调解程序,只要双方是自愿协议离婚,当场就可办理离婚手续。

  民政部门调解不再是义务

  “现在来办离婚都不兴调解了,一来我们没这个精力和义务,二来占一半来办理离婚的人协议书什么的都准备好了,像那些因为婚外恋、家庭暴力之类来离婚的,你多问几句,人家还不高兴呢。”采访中,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

  据管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孟科长介绍,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关于离婚登记程序发生两大变化,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离婚者进行调解,也不再需要出具单位证明,更好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按照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最快办下来只要几分钟。

  “劝和不劝散”,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虽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离婚调解这个环节,但是并不意味着工作人员内心不愿调解。

  “时间精力允许的情况下,我们也试着劝过,有人很不乐意,有人劝回去几次又照样来离婚,后来再复婚,我们也没办法。”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司丽萍主任说,她曾试着调解过一对中年夫妇,不料对方却冷冷地说:“我们都想好了,你问恁多干啥?”还有一次,一对“80后”因为琐事吵架前来离婚,她劝回去了三次,两人照样来离婚,不到两个月又复婚,“他们就把婚姻当儿戏了,我们也没办法。”对此,司丽萍很无奈。

  司丽萍告诉记者,目前婚姻登记处人手比较紧张,前来办理的人一个接一个,工作人员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很多工作人员最初办理离婚时都会跟着难受半天,日久见多了也就渐渐“麻木”了。

  “即使试着调解,选择的对象也有限。”司丽萍说,能调解的主要是那些一看就知道正在气头上的,怀抱孩子神情悲伤的;而对于那些非常冷静甚至有些面带喜色来办理离婚的,没必要调解;对一方与他人甚至有孩子的、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婚姻的解除对另一方来说是解脱,就更不能调解了。

  破镜重圆高复婚率凸显调解空间

  关于离婚前的调解,婚姻咨询师李静认为,在做出离婚决定前,双方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能有第三方介入调解,就有可能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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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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