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订贞节协议
一方与他人有染,另一方很难按协议获得高额赔偿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2004年结婚,在结婚时两人签订了贞节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而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10万元人民币。2005年下半年,李先生在摆弄王女士手机过程中无意发现王女士与一位署名阿伟的人互发短信若干,短信内容很爱昧,用了很多心肝宝贝之类的话,李先生用电话拨通了阿伟的电话,电话那端是一个男人的声音,经过进一步了解知道那个阿伟是王女士同一单位的部门经理。李先生非常生气,没想到妻子王女士竟然这么快就变心,经过和王女士深谈,王女士只承认阿伟是她的同士,平时交往近一些,没有别的关系,并坚决否认有过两性关系。李先生通过了解王女士的其他同士,知道妻子王女士与阿伟决不是关系近一些的同士那么简单。有一次李先生没到下班时间提前回家,没想到在自己家中撞见了阿伟,非常生气的李先生下决心与王女士离婚,但想到结婚时签订的贞节协议,他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于是李先生找到辽宁事达张成林律师,咨询自己能否得到10万元赔偿。
张成林律师在听完李先生的陈述后,认为:夫妻之间在性生活上的专一,是夫妻相互忠实要求的主要内容,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是受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来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例证,婚姻法中有很多这样的规定,但规定也有缺陷,就是如何来执行,没有可操作的条款,也就是说,怎么样才算是忠实没有规定,不忠诚了怎么办没有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前两项与贞节有关,但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要求非常严格,重婚是一种,要求行为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或以夫妻名共同生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夫妻一方即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不一定构成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依据法律获得赔偿可能性非常低。
根据一般的构成要件来看,两人均是完全人,贞节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贞节协议应该合法有效。关健是贞节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发生,取得证据非常困难,使得无过错方要想获得赔偿非常困难。因为两性关系的发生决不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通常在极隐私的条件下发生,所以李先生仅凭几条手机短信,及向王女士同士了解的内容很难证明王女士与阿伟有两性关系。张成林律师认为,李先生想通过贞节协议来获得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当事人能取得证据的除外。
最后,张成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贞节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贞节协议的出现可以看到的是人们的法律意思的提升,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人们道德水准的下降。和谐婚姻生活应该建立在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决不可能建立在贞节协议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