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许原告郑桃花与被告陈华离婚。
二、驳回原告郑桃花与被告陈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元,邮寄费80元,共计380元,由原告郑桃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长河
审判员 王红旗
审判员 张明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峰
一、准许原告郑桃花与被告陈华离婚。
二、驳回原告郑桃花与被告陈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元,邮寄费80元,共计380元,由原告郑桃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长河
审判员 王红旗
审判员 张明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