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原告刘前魁与被告卿红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刘前魁,男,1971年1月9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南岳庙乡石蒜村4组11号。

  委托代理人刘会伟,系原告刘前魁之亲友。

  被告卿红花,女,1974年5月10日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农民,家住隆回县南岳庙乡木塘村7组。

  原告刘前魁与被告卿红花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学军、刘爱炎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前魁诉称,被告卿红花1996年正月离家出走就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至今已有13年之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卿红花没有应诉和答辩。

  原告刘前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籍资料及证。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2、隆回县南岳庙乡石蒜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原、被告1995年办理,但未举行婚礼,来过嫁妆,婚后未生育小孩,被告1996年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多方寻找没有音信。

  3、对卿前辉的调查记录。卿前辉系被告所在村秘书,他证明卿红花1996年外出打工后就再也没有看到她,与家中也没有任何联系。

  4、对刘前军的调查记录,刘前军系原告邻居,他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尚未办酒,被告也未置办嫁妆,1996年被告去广州打工后就没有音信了,原告到处寻找没有找到。

  5、对刘定任的调查记录。刘定任系石蒜村4组村民,他证明1996年陪原告去寻找被告,但没有找到。

  上述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再结合原告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19日在隆回县南岳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但尚未举办婚礼,故被告未置办嫁妆,1996年正月原、被告相约去广州打工,被告到厂后一个多月就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与被告之兄去厂里询问,被告知与一男的辞工走了。以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也一直未与家中联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尚未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失去被告的联系已近13年之久,且多方寻找未果,故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符合法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