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原告刘前魁与被告卿红花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前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审 判 员 姚 学 军
审 判 员 刘 爱 炎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尹 伊
准许原告刘前魁与被告卿红花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前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审 判 员 姚 学 军
审 判 员 刘 爱 炎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尹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