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吴萍芳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吴萍芳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陈其伟
审 判 员 郭志亮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艳飞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吴萍芳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吴萍芳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陈其伟
审 判 员 郭志亮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