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2、原告诉称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不应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应当返还15000元及金城铃木摩托车一辆。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是本案无争议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债务8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金城摩托车一辆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