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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荣与何为国离婚纠纷一案(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婚生女何苹虽已成年,但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及学费300元。原、被告所诉争的两处房产因均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林荣与被告何为国离婚。

  二、被告何为国每月支付婚生女儿何苹生活费、学费300元,从本判决之日起至何苹大学毕业止。

  三、驳回原告徐林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利岩

  审 判 员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

  二○○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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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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