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婚生女何苹虽已成年,但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及学费300元。原、被告所诉争的两处房产因均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林荣与被告何为国离婚。
二、被告何为国每月支付婚生女儿何苹生活费、学费300元,从本判决之日起至何苹大学毕业止。
三、驳回原告徐林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利岩
审 判 员 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
二○○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明霞